内蒙古职业技能标准查询系统 > 市场管理员(试行)申报条件/评价方式
市场管理员(试行)
颁布时间:2006-12-27 发文号:劳社厅发〔2006〕33号
技能等级:四级、三级、二级
申报条件
四级市场管理员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7 年以上。
(2)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 (专业) 毕业证书。
三级市场管理员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四级市场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4 年以上,经三级市场
管理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取得四级市场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6 年以上。
(3) 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 毕业证书。
(4) 取得四级市场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2 年以上
二级市场管理员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三级市场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经二级市场管理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取得三级市场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7 年以上。
(3) 取得三级市场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 (专业) 毕业生和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2 年以上。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 60 分及以上者为合格。二级市场管理员还须进行综合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