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职业技能标准查询系统 > 照明设计师(试行)申报条件/评价方式
照明设计师(试行)
颁布时间:2006-12-27 发文号:劳社厅发〔2006〕33号
技能等级:助理照明设计师、照明设计师、高级照明设计师

申报条件

助理照明设计师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6 年以上

(2) 具有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职业技术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3)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4) 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1 年以上。

(5) 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助理照明设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照明设计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13 年以上

(2) 取得本职业助理照明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

(3) 取得本职业助理照明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4 年以上,经本

职业照明设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 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

(5)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助理照明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4 年以上。

(6)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助理照明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 年以上,经本职业照明设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 取得硕上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2 年以上

高级照明设计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19 年以上。

(2) 取得本职业照明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4 年以上

(3) 取得本职业照明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 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照明设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 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烈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13年以上。

(5) 具有硕十、博十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10 年以上。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专业能力考核采用闭卷或上机考试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 60 分及以上者为合格。照明设计师、高级照明设计师鉴定还须进行综合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