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四级演出监督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 从事演出制作、推广或营销工作 2 年以上,主要制作或负责推广的演出剧目不少于2部(台),每部剧目平均演出不少于5 场,并提供从事演出、推广或营销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剧照、宣传印刷品、音像资料、推荐证明等。
(2) 参加本级别职业资格培训,达到标准学时,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级演出监督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 取得四级演出监督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2 年以上
(2) 从事演出制作、推广或营销工作 5 年以上,主要制作或负责推广的演出剧目不少于5 部(台),每部剧目平均演出不少于 10 场,并提供从事演出、推广或营销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剧照、宣传印刷品、音像资料、推荐证明等。
(3) 参加本级别职业资格培训,达到标准学时,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级演出监督(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 取得三级演出监督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 年以上。
(2) 连续从事演出制作、推广或营销工作 10 年以上,主要制作或负责推广的演出剧目不少于 10 部 (台),平均每年演出不少于 50 场,并提供从事演出、推广或营销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剧照、宣传印刷品、音像资料、推荐证明等。
(3) 参加本级别职业资格培训,达到标准学时,并取得结业证书
(4) 提供近 3 年从事演出、推广或营销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剧照、宣传印刷品、音像资料、推荐证明等
一级演出监督(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 取得二级演出监督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 年以上
(2) 从事定出制作、推广或营销工作 15 年以上,主要制作或负责推广的演出剧目不少于 15 部(台),平均每年演出不少于 50 场,并提供从事演出、推广或营销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剧照、宣传印刷品、音像资料、推荐证明等。
(3) 参加本级别职业资格培训,达到标准学时,并取得结业证书
(备注,有特殊贡献的专业人员及海外归国专业人员,经专家委员会推荐,并报文化部人事司批准,由报考级时可越一级报考。
鉴定方式
分为综合知识考试、论文答辩和演出实践评估。综合知识考试采用笔试和面试,按考试成绩评分,60 分为合格;提交论文须在 5 000 字以上,以自述和问答形式进行,60 分为及格;演出实践评估由 3 人以上的专家组进行,分为评定合格与不合格两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