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玩具设计员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2 年以上,经本职业玩具设计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 (四级) 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1 年以上。
(3)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4 年以上。
助理玩具设计师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职业玩具设计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2 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玩具设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6 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玩具设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 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2 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玩具设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 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 (三级) 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玩具设计师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职业助理玩具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 年以上,经本职业玩具设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10 年以上,经本职业玩具设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 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4 年以上,或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6 年以上,经本职业玩具设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 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1 年以上,经本职业玩具设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高级玩具设计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职业玩具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 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玩具设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14 年以上,经本职业玩具设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 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8 年以上,或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10 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玩具设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 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玩具设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专业能力考核采用现场操作和上机考试相结合的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到 60 分及以上者为合格。玩具设计师、高级玩具设计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