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职业技能标准查询系统 > 速录师申报条件/评价方式
速录师
颁布时间:2003-08-18 发文号:劳社厅发〔2003〕19号
技能等级:速录员、速录师、高级速录师
申报条件
速录员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速录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2 年以上。
(3)取得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速录师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速录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2 年以上,经速录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 年以上
(3)具有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1 年以上
高级速录师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速录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2 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速录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
(3) 具有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2 年以上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 60 分及以上者为合格。